如果这些知识与思想应具有针对性与建设性,就需要相应的问题作为目标与载体,其中,中国宪政建设目标或可是重大问题之一。
[22]参见郭庆珠:《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空间探讨》,《学术论坛》2008年第1期。规划统一性要求规划之间应该协调一致,一般来讲上位规划对于下位规划有指导和拘束的作用。
因此规划统一性的审查标准相对比较严格,下位规划原则上应该与上位规划相一致,但是应该灵活掌握,当规划统一性与合法性相冲突时,应该优先保证合法性。所以若欲完整地保护国民权利,应该在计划决定、公告的阶段,即应开始诉讼救济之门。以下直接引自该文的内容不再另行注释。除确定规划裁决外,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核准的补充行为对规划发生作用的道理是一样的,仅仅是通过补充使规划生效,并不能保障规划是具体行政行为。从德国司法实践中认定的规划衡量瑕疵样态如调查疏漏、估量失衡等来看,它们也属于适当性的瑕疵,解决的主要是妥当性问题,而不是合法性问题。
误读一:把行政规划的法律效果等同于确定规划裁决的法律效果,进而把行政规划混同于确定规划裁决,把行政规划的司法审查等同于确定规划裁决的司法审查。该观点的本意是通过法律规定规划确定的方式及法律效果,把规划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结果反而推出规划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纳人诉讼范围,其中的逻辑矛盾显而易见。[57] [美]梅里亚姆著:《美国政治思想》,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4页。
……因为拒绝批准总统的提名并不允许参议院提议其他人。[66]弹劾一般有宪法或法律的明确规定标准,如有犯罪行为弹劾才能成立,而且这种犯罪应与其利用职务有关,[67]《美国宪法》第2条第4款规定: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71]英国历史上也曾经对弹劾案与不信任案未加区分,十九世纪以后,弹劾与不信任投票才完全分开。[45] 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均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选举权和罢免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唯有1975年宪法笼统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免(第25条),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又如财政部长的位置通常都给予总统竞选运动中一个最杰出的工作人员,也许是全国委员会主席。
[81] [日]阿部照哉等著:《宪法》(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0页。[91] 但任者对被任者去留的决定也是相对的,如任者即使对某些被任者非常不满意,但如果对方没有违法行为,任者就可能无权对其免。意大利宪法第84条规定,凡年满五十岁并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任何公民,均有资格当选为共和国总统。[80]至于缺位,是指有关权力人因死亡、失踪等而丧失其职务的情况,议员独自辞职是否包含在内,存有争议,……疾病或暂时的生死不明则不包括在内,[81]法国宪法第7条、我国宪法第84条都规定了国家元首缺位时的补救措施,如我国宪法第8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同级行政首长(省长、市长、县长、乡长)以及同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长等。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议会任命较之议会选举、议会决定、议会批准等形式是较为少见的,笔者认为,议会任命实际上就是议会决定、议会批准等形式(不同于议会选举),如德国《宪法法院法》第3条第3项规定宪法法院法官的资格时用了任命一词,但在第5条第1项中又用了选出一词,而第10条则明确规定联邦总统任命当选法官。在许多国家即使是由选举产生的人员也不是都可以罢免的,罢免权的运用一般多在地方的较低层次,如在美国罢免权绝大多数应用于市,但也有应用于州的。
至于政府部长一般都有不成文的惯例性条件,如在美国,总统提名部长人选时照例从自己党内选择,尤其是国务卿的职位,习惯做法(尽管并不是一成不变)要求总统选择他党内那个全国性声望仅次于他的人任国务卿,即除总统本人外,他应是党内最有势力的人物。如美国总统宗教上信新教似乎是当选的一个先决条件,曾经有过律师或军人或州长的经历都可能提高一个人当总统的价值。
如我国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由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宪法第62条第5、10项),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39条规定,以上人员的罢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罢免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对于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第19条第2款),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第23条)。
[83]罢免、弹劾、免职通常也是个别位置的调整(内阁辞职除外),但对这些位置上的人是先撤下来,再换新人上去,缺位则不需要撤——这些位置已经出现了空缺,它所需要的只是填补(任)。我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其中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5)被提名者如果有司法工作经历,是否符合总统的解释宪法的标准。[74]这些免职其中可能有年龄的因素,也可能有另谋高就的安排,还可能有政治上失宠等复杂的权力背景。大多数(7人)任职前有过司法工作的经历(沈钧儒、董必武、谢觉哉、杨秀峰、任建新、肖扬、王胜俊)。注释:[1] 杨舶华等著:《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210页。
两院联席会议共同提出。应当指出的是,提名权虽然比批准(或决定)权更重要,但议会的批准(或决定)权并不是无足轻重的摆设,它是权力制衡模式的重要内容。
[64]各国弹劾案的提出基本有四种模式(议会中的下院提出。在比利时,最高法院法官由国王根据参议院和最高法院提供的2张推荐名单加以任命,国务委员则根据2张推荐名单加以任命。
也有学者指出,民选制与议会选举制相较,民选制恐亦比较的难以产生适当的人才。在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人选由总统向国家杜马提出后,国家杜马才能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任免权之任宪法中规范的任免权之任,即产生,是指一个乃至几个国家机关通过依法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成员,进而组建这些国家机关(如换届时全面的任),或通过依法产生某国家机关的个别成员以改变这些国家机关内部的成员结构(如在任期内对个别人员的先免后任)。二、任免权之免任免权包括任和免两方面,通常这两方面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这种制度设计的粗糙显然不利于权力的稳定和操作,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权力人的不公平。理论上的认识往往是制度改进的前提,虽然很难说理论上的分析越透彻,制度改进就一定越顺利,但理论上认识的深入,对制度改进一般会起正面作用。
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事规则》第39条规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在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不在有权提出罢免案之列,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罢免案的问题上,常务委员会的地位似乎还不如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这与宪法赋予常务委员会的地位是不太吻合的。[85] 苏艺:台湾地区领导人罢免制度与弹劾制度比较研究(未发表)。
自此以后,又有多位地方政府首长因为各种责任事故而引咎辞职。[20]当议会对政府官员只有批准(或决定)权而没有提名权时,一方面是因为政府需要相对集权(追求效率),组阁是首长的重要权力之一,另一方面表现了议会与提名人之间的制衡关系。
按照英国议会目前的做法,……议会并不提名任何阁员,而是由国王按照议会所表明的一般愿望和意向任命内阁首脑,其他阁员由内阁首相推荐任命。[31] [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著:《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8-100页。
[74] 国家主席令未提到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如果这些部长的免职不是由总理提名,那么是由谁提名呢?是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名?如果是根据总理提名,那么国家主席令中就不仅应提到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而且应提到国务院总理的提名,以达到一种形式上的相对完备。他认为1998年对克林顿总统的弹劾是违宪的,并对此作了详细的论证,见该书第五章《弹劾总统》。[34] [美]查尔斯·A·比尔德著:《美国政府与政治》(上册),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71-173页。另外由于在职法官很少在选举中落选,因此临时法官一般都能留任。
2、免去一般是针对无过错,只是由于工作需要而去职的情况,如西方国家对法官的退休免职,其中有因达到一定退休年龄后的申请退休,也有因身体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命令退休。[63] 杨舶华等著:《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184—185页。
对美国总统来说,弹劾至少应视为稀有的最后利剑,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制定者所强调的保护选举秩序。[87]议会关于行政事项的本来职责,不是要用它自己的表决来作出决定,而是要注意使那些必须作出决定的人是能够胜任的人。
[6] 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塔夫脱先生在谈到法官罢免权时说,‘我毫不犹豫地说,这将是将一把斧头对准生长得很好的自由之树的根,使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保证无可救药地听命于选民中暂时占多数的人的一时冲动。